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免费域名解析平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上海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将被告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提供无偿域名解析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万元。
原告诉称,科技公司拥有G1234号“Free DNS”商标及第5678号“DNS FREE”注册商标的版权专用权。
科技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
二原告发现,域名为freedns.com、freedns.cn以及freednshost.com的四域名在网站服务介绍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Free DNS”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该四域名存在侵犯原告版权的行为。
腾讯公司为涉案四域名提供免费域名解析服务。
由于腾讯公司为涉案四域名的域名字符注册人提供了加密的匿名保护服务,使得二原告无法获知上述侵权网站的注册者信息。
且二原告多次致函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为涉案四域名提供无偿域名解析服务,但是腾讯公司均予以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者信息。
腾讯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版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在诉讼前不能泄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但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信息作为证据递交法院。
免费域名解析服务商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不应适用版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停止域名提供解析服务亦超出了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必要措施”范围。
对此,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作为免费域名解析服务商,属于版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涉案四网站侵犯版权行为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在案件的投诉阶段无需立即采取停止域名解析服务的措施;
且腾讯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的“转通知”手段,并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四域名注册者的相关信息,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
同时,由于二原告在本案中坚持不起诉涉案网站和域名的所有者,致使侵犯版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无法认定,故二原告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为涉案域名提供无偿服务的请求,亦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